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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四人医院临床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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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概述
来源: | 作者:lygsxl2 | 发布时间: 2019-06-04 | 14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一、刑事责任能力及其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或者减弱,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行为当时确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女性性防卫能力等其他刑事法律能力的评定不采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的择一说,多采用“不能辨认”的单一说或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

二、民事责任能力及其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实施选举与被选举能力、婚姻能力、继承与遗嘱能力、合同订立和履行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等资格。这些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或者减弱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据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