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委托机关可做相应取舍。鉴定应当回答几个问题:①是否有精神疾病;②疾病的严重程度;③疾病和违法行为的关系及相关能力的鉴定;④医疗和监护建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另一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出现违法行为有减免刑罚之规定。之所以减免刑事处罚,一方面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实施刑罚客观上达不到惩戒的效果。精神病人在民事行为中往往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一个处于躁狂状态的病人可能随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一些毫不相干、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辞去收入丰厚的工作并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和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宣布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宣告其行为无效,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