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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四人医院临床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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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概述
来源: | 作者:lygsxl2 | 发布时间: 2019-06-04 | 15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为当时确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精神症状而“不能辨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这是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

三、精神病人造成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驱使,实施暴力冲动行为或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时,由于本人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3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涉及赔偿问题时,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四、肇事精神病人的政府强制医疗和保安处分

肇事精神病人是指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刑事责任期间及刑满后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精神病人。在国外,肇事精神病人的政府强制性医疗措施,一般由法院裁决。我国对肇事精神病人的入院程序和强制性医疗尚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其监护人同意、医师签字认可即可住院。但近年来已有多起关于精神病人住院后否认有病,转而起诉医院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应引起重视。

保安处分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所设的制度,它不是刑罚,但同样是国家的强制性措施,国外一般由法院裁决。保安处分主要针对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或为了预防犯罪而对有一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格者采取的收容和治疗,起到刑罚的代替和补充作用。

我国尚无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但有类似机构承担相应职责。1980年以来,大部分省市区建立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安康医院,专门收治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健康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对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及其他相关能力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过程。由于疾病的影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状态的支配下出现冲动、伤人、毁物行为。因此需要进行精神病学鉴定,明确患者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鉴定结论为无责任能力,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亦要对其危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疗和监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