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障碍的共同特征
人格障碍的诊断主要依据病史进行诊断,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人格障碍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不具备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过程。
2.可能存在脑功能损害,但一般没有明显的神经系统形态学病理变化。
3.人格显著的、持久的偏离了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应有的范围,从而形成与众不同的行为模式。个性上有情绪不稳、自制力差、与人合作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差等特征。
4.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情感和行为的异常,但其意识状态、智力均无明显缺陷。一般没有幻觉和妄想,可与精神病性障碍相鉴别。
5.人格障碍者对自身人格缺陷常无自知之明,难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屡犯同样的错误,因而在人际交往、职业和感情生活中常常受挫,以致害人害己。
6.人格障碍者一般能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社会对其行为的评价,主观上往往感到痛苦。
7.各种治疗手段效果欠佳,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再教育效果亦有限。
(二)诊断标准
CCMD-3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的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起始于儿童期或青少年期,并至少有下列1项:
(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行为的方式)的异常偏离。
(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
(3)控制冲动及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
2.严重标准 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病人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
3.病程标准 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已持续2年。
4.排除标准 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及后果。躯体疾病及精神障碍所致人格特征偏离正常乃原发疾病的症状称为人格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