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一、刑事责任能力及其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或者减弱,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①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②行为当时确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女性性防卫能力等其他刑事法律能力的评定不采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的择一说,多采用“不能辨认”的单一说或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
二、民事责任能力及其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实施选举与被选举能力、婚姻能力、继承与遗嘱能力、合同订立和履行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等资格。这些能力可能因患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或者减弱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据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①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②行为当时确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精神症状而“不能辨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这是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
三、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由于受病理性精神活动的驱使,实施暴力冲动行为或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时,由于本人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涉及赔偿问题时,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四、肇事精神病人的政府强制医疗和保安处分
肇事精神病人是指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刑事责任期间及刑满后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精神病人。在国外,肇事精神病人的政府强制性医疗措施,一般由法院裁决。我国对肇事精神病人的入院程序和强制性医疗尚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其监护人同意、医师签字认可即可住院。但近年来已有多起关于精神病人住院后否认有病,转而起诉医院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应引起重视。
保安处分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所设的制度,它不是刑罚,但同样是国家的强制性措施,国外一般由法院裁决。保安处分主要针对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或为了预防犯罪而对有一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格者采取的收容和治疗,起到刑罚的代替和补充作用。
我国尚无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但有类似机构承担相应职责。1980年以来,大部分省市区建立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安康医院,专门收治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健康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对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及其他相关能力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过程。由于疾病的影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状态的支配下出现冲动、伤人、毁物行为。因此需要进行精神病学鉴定,明确患者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鉴定结论为无责任能力,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亦要对其危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疗和监护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委托机关可做相应取舍。鉴定应当回答几个问题:①是否有精神疾病;②疾病的严重程度;③疾病和违法行为的关系及相关能力的鉴定;④医疗和监护建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另一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出现违法行为有减免刑罚之规定。之所以减免刑事处罚,一方面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实施刑罚客观上达不到惩戒的效果。精神病人在民事行为中往往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一个处于躁狂状态的病人可能随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一些毫不相干、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辞去收入丰厚的工作并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和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宣布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宣告其行为无效,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