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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四人医院临床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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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性恋的认识: 历史与现在
来源: | 作者:lygsxl2 | 发布时间: 2019-06-04 | 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中国的历史中,从身为九五之尊的皇帝到风流倜傥的才子,从财主商人到市民村夫,其同性性爱的记录遍及四处,举不胜举。唯一可以看到的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条文只见于1784年的满清律法,但这一条文从没有认真执行过。因而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较为宽松,同性恋没有被列入“淫乱”。把同性恋视为“不正常”是从“五四”开始的,是从信奉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借鉴”过来的。而历史上,西方对同性恋的认识与中国截然不同。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病态,同性恋同时也被当作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

当前某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北欧几国,如芬兰,挪威,瑞典等都有了有关同性恋者婚姻或类似婚姻关系的法律条文。另外德国和法国最近也颁布了相关条例。在美国的一些州,也有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条文。一般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或类似婚姻的规定,对他们在彼此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后财产继承,共同领养孩子上都有相关保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IV和ICD-10都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现在国内社会虽然缺乏对同性恋的广泛认同,但也逐渐将同性恋划在疾病之外。2001年4月2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其中一项修订显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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