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精神病人,经药物治疗病情缓解后,一般需维持治疗一段时间。有资料表明,停药1年、6个月、1个月复发率分别为90%、75%、25%,说明停药易导致复发,停药时间愈长,复发率愈高,故临床大多主张在病情缓解后,继续药物维持治疗3至5年,有的甚至终生服药物维持治疗。急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经治疗缓解彻底,自知力恢复良好,具有外倾个性,情感丰富,起病急骤,诱因明显,有良好家庭环境的支持,给予良好的心理行为治疗和康复治疗,则无须药物维持治疗。另有一部分慢性患者,因药物所致过度镇静和不良的副作用,反而不利于病人与社会环境接触和社会康复,且对慢性患者需小剂量药物维持治疗。其他则根据其病程、服药史和药减量病情反复、过去有无反复发作史、家庭环境等,来确定是否需要药物维持治疗。如不需长期维持者,撤药时应逐渐减量,如系两种药物并用时,则应依次撤药,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维持治疗的剂量,一般主张用治疗量的1/2、1/3、或1/4,理想的维持量应是小量能获得较好疗效为佳。总之,用药要因人而异,因病而异,不要千篇一律。长期服药较大剂量,很容易引起皮肤和眼部的色素沉着以及迟发性运动异常,一定要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用药。